急性白血病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离职2年,也可诊断为苯所致白血病
TUhjnbcbe - 2021/1/4 17:29:00
今天的推文介绍一个案例。当事人周某罹患白血病,年4月1日入职广州万邦公司,年10月1日调到万邦公司工作。年5月12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年7月至年3月期间,周长新在湖南凯盛鞋业有限公司工作。年3月16日至4月26日,周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L2型。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于年6月14日出具穗卫职鉴〔〕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6月29日作出清新人社工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周长新于年4月至年5月期间造成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属工伤。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和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均依据周长新、万邦公司和湖南凯盛鞋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认定,不能排除周长新6个月以上过量苯职业暴露史,潜隐期2年以上。上述事实表明,周长新从万邦公司处离职至发现疾病,不超过两年,且在工作期间有接触苯。这个案例说明,在工作期间过量接触苯6个月以上,即使离职2年,如果罹患白血病,也可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原单位所致]。点击推文后的阅读原文,可以访问原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长新,男,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再审申请人万邦(清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长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粤1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邦公司申请再审称,周长新在本案主张的职业病待遇应由新工作单位湖南凯盛鞋业有限公司承担,有证据证实周长新发病前在该公司上班,不能排除周长新所患职业病与该公司工作期间接触苯有因果关系;周长新在年2月17日之前未经任何医疗机构诊断为疑似患有职业病,其主张发生在年2月17日之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属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万邦公司已依法为周长新购买了工伤保险、进行离职前体检,并依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周长新要求万邦公司支付职业病诊断前的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对本案部分费用计算有误,应适用统筹地区标准而非广东省标准,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周长新于年4月1日入职广州万邦公司,年10月1日调到万邦公司工作。年5月12日,万邦公司向周长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年7月至年3月期间,周长新在湖南凯盛鞋业有限公司工作。年3月16日至4月26日,周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L2型。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于年6月14日出具穗卫职鉴〔〕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6月29日作出清新人社工认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周长新于年4月至年5月期间造成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属工伤。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和广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均依据周长新、万邦公司和湖南凯盛鞋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料认定,不能排除周长新6个月以上过量苯职业暴露史,潜隐期2年以上。上述事实表明,周长新从万邦公司处离职至发现疾病,不超过两年,且在工作期间有接触苯。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规定,确认周长新于年3月16日到年2月17日期间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周长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属于周长新依法享有的社会福利,周长新所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报销及补偿部分后由万邦公司予以支付于法有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目前资料不能排除周长新在万邦(清新)鞋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有6个月以上过量苯职业接触史;潜伏期2年以上”,万邦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周长新系因在湖南凯盛鞋业有限公司工作患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也未认定该公司与周长新的疾病有关。万邦公司主张湖南凯盛鞋业有限公司承担周长新疑似职业病期间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对此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对于护理费,原审法院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元/月,计算周长新的护理费为.55元亦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万邦公司提出其已为周长新购买工伤保险、进行离职前检查,不应承担周长新职业病诊断前的相关费用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万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邦(清新)鞋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职业健康工具书,至中秋节,10月1日别在外面浪啦,特朗普总统都被感染了。节日礼物,扫码即有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看过这篇推文就一清二楚了继续学习放射防护新标准,GBZ-,这个才是关键新标准的WORD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还有一周,这个疾病防治法征求意见截止辐射究竟检测哪些参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WORD版港真D,反应迟钝?不需伟哥,但须扣本底!GBZ-新标准学习这个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开始啦!好多个职业卫生相关专业重要通知:招募人,免费培训英语,不限年龄职业,有意者进!宝库!全球主要的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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