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的电影《我不是药神》票房大热,
将人们的目光聚焦到了“天价抗癌药”上。
电影播出后不久,现实中的好消息也紧跟着到来——
10月1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将17种经过谈判的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
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17个药品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白血病等多个癌种。
这项通知的发布意味着,这些在以往非常昂贵的抗癌药品,其医保支付标准经过专项医保准入谈判后,将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价。
那么,这一政策何时落地广西?
日报哥了解到,目前7种特殊药已经纳入中区直职工医保支付范围,报销标准也已经确定!
这7种特殊药品,是伊马替尼(胶囊、片剂)、尼洛替尼胶囊、达沙替尼片、舒尼替尼胶囊、吉非替尼片、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埃克替尼片等。
它们可用于治疗白血病、肺癌、肝炎等多种疾病。
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的这7种特殊药品的治疗费用,属乙类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具体为在职人员报销75%、退休人员报销80%。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在职人员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75%。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需要使用特殊药品的,每次用药前要由经治医师填写申请、临床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再报本院医保科,医保科审核后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申报,经自治区社保局审查通过后使用,才能获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方面,参保人员经审核获得这几种药物对应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种(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非小细胞肺癌/慢性乙型肝炎)待遇资格后,再在定点门诊和定点药店取药发生的特殊药品治疗费用,才可以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资格一年一审。
需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合规特殊药品治疗费用,纳入就医地结算管理,享受参保地政策待遇。如不具备直接结算条件,可以凭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门诊病历、特殊药品费用清单及发票,到自治区社保局核报。
来源
南国早报
编辑
张安然实习生古宇心
责编
郑柳芩
内容总监
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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