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明确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府审定后执行。严禁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在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以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将按规定权限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学校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和知情权。对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策规定不符的,禁止收费。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强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县物价局、县教育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发生。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物价、教育等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学生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