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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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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字当头,全面担责!最高法发布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徐壮、罗沙)长江保护法将自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月2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实施意见全文分为4个部分,共16条。强调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坚持长江司法保护的理念,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治理,依法严惩、全面担责。

根据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应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类、生态保护类、资源开发利用类、气候变化应对类、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类案件审理,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用。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实施意见将水污染治理作为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重点,支持、监督行*机关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监管等行*执法;坚持最严格水污染损害赔偿和修复标准,加大对超标排放含磷等工业污水、跨界水污染等地表水污染,以及因农业面源、固体废物非法处置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司法惩治力度,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杨临萍说,实施意见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强化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分布区等生态系统保护,确保生物种群稳定。支持行*机关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严厉惩处非法采砂犯罪,保护长江河道;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针对如何提升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民生福祉司法能力水平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应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强化全流域系统保护;加大流域审判机制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锻造过硬审判队伍,提升环境司法能力和国际影响力;深化司法公众参与,提升人民群众长江保护法治意识。

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最高法同时发布了10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行*案件2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件、检察行*公益诉讼1件。这些案例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强调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三大责任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来源:新华网

周强与河南睢县扶贫干部座谈强调

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有关领导和扶贫干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挂职扶贫干部座谈交流。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脱贫攻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河南省睢县、宁陵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定点扶贫县,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落实*中央部署,探索“司法+扶贫”模式,扎实深入开展扶贫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帮扶下,睢县、宁陵县加强乡村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助力实现乡村振兴、脱贫致富,提前两年完成贫困县脱贫摘帽的历史任务。睢县县委获评“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商丘市扶贫开发办*组书记、主任刘彦华等获评“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

周强对商丘市和睢县脱贫攻坚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他指出,2月25日上午,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隆重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讲话思想深刻、饱含深情、气势磅礴,为大力弘扬脱贫攻坚精神,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工作成果、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指明了方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坚强领导下,在迎来中国共产*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最高人民法院挂职扶贫干部积极参与对口扶贫工作,在实践中经受了锻炼、增长了才干,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

周强表示,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脱贫攻坚精神,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要深刻认识到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基层治理是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的长期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要继续选派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加大对当地法治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蔡长春赵婕

来源:法制网

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年第一次会议。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守正创新,加强系统集成,实现精准施策,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建*一百周年。

会议进一步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第十八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了《*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总结评估报告》,审议通过《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审议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司法改革试点工作规范管理情况的报告》等文件,研究部署司法改革宣传工作。

周强指出,*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全面推进、积厚成势,我国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历史性伟大成就。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及综合配套改革,大力推进阳光司法,不断健全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

周强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关键性领域,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以新发展理念指导引领全面深化改革,做到完整把握、准确理解、全面落实,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强系统集成、精准施策,切实把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司法改革全过程和各领域。要通过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围绕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平衡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开放水平、促进共享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周强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守正创新,确保司法改革在新发展阶段开好局、起好步。要严格对标对表中央确定的改革任务,以《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为基础,立足全局,突出重点,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大力深化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司法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要充分发扬钉钉子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落实落细改革主体责任,有效打通改革过程中的堵点痛点。要结合全面开展*法队伍教育整顿,围绕健全完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持续推进落实审判权责清单制度,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断增强司法责任制各项举措的整体效能。要聚焦基础性攻坚性改革,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在更高起点上深化互联网司法建设,持续推出司法改革新亮点。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蔡长春赵婕

来源:法制网

国务院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早发现早处置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逐年增加呈高发多发态势,面对严峻形势,国务院于2月10日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用新法遏制非法集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四十条,分总则、防范、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法治日报》记者日前采访国内多位知名法学专家,从非法集资的界定、行*处置、清退、大数据运用等多个角度详细解读《条例》之立法精神。

防范和处置任务仍艰巨

当前,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混业经营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案件连年上升。据金信网银监管科技研究院研究员郭锐介绍,年,非法金融活动案件是件,年是件,年件,年件,年件。其中尤以非法集资案件为甚。

专家认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以下简称处非)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据西南*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刘志伟介绍,最早对“非法集资”的界定源于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后又相继发布了多个相关规范性文件。年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年央行颁布《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虽然它们对于非法集资的界定在表述上不完全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违法性”。《条例》明确,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认为,对非法集资的界定还应当结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即对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等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应进行及时认定。

明确处非牵头部门权力

以往,只要一提起处置非法集资,就是刑事责任追究,但《条例》的精神却强调了*府部门应负的职责。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说,《条例》明确了处非牵头部门拥有组织调查权和行*处置权。组织调查可采取的多种措施: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和商事登记行为等。

在行*处置权方面明确,根据处非的需要,处非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三种措施:查封、扣押权;责令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权;限制非法集资相关人员出境权,即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李有星强调,行*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坚持民事清退优先原则

西北*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强力称,凡非法集资案件无论非吸或集资诈骗一般都会造成集资参与人资金损失,且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及时、公平、有效清退资金,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金融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强力说,《条例》与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对清退问题作出了许多补充规定。在《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增,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非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在清退集资资金来源方面,新增内容有: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除此之外,资金来源还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等。

在资金清退时先缴罚款还是先清退?强力说,应坚持民事清退优先原则。《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用大数据强化预测预警

《条例》专章规范“防范”,要求地方各级人民*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就是要对非法集资活动早发现早处置,需要强化预测预警工作。

据金信网银监管科技研究院执行院长贾小婧介绍,金信网银公司倾心运用大数据打造“五朵云”。即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云、投诉举报云、核查处置云、7+4监管信息云及宣教服务云,致力于为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牵头主管单位打造金融风险防控与处置全链条大数据产品。

在监测预警云方面,全量采集企业监管处罚、网络舆情、涉诉失信、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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